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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搶註有可能觸犯刑法背信罪
一、前言
商標爭議解決相關問題愈發複雜,除提出行政救濟維護權益並同時主張商標法民事與刑事責任外,透過刑事的妥善主張其他刑事罪名,亦為保護智慧財產權重要的一環。謹分享2025年2月甫宣判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260號刑事判決有關商標糾紛中所衍生刑事背信罪之要旨如下。
二、案例簡析
(一) 雙方間有委任關係,受任人不得違反委任人之利益
依據相關證據資料及供述,被告受到告訴人之委任而參與告訴人事業之營運,依告訴人之指派從事事業營運之執行,並因此實際上經手營運項目,則在委任關係終止前,被告對其任務執行之範圍內,負有忠實義務,其關於上開事業營運項目之執行必須基於為告訴人之最佳利益為之,而不得為自己或為第三人而另有其他反於上開最佳利益之圖謀。
(二) 被告於受任期間搶註商標,有刑事背信責任
被告在受任期間,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基於背信之犯意,明知「MAZU」、「MAZU SAILCLOTH」為告訴人經營事業所有並用以行銷商品之商標,竟以「MAZU」為商標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商標為其個人所有,所指定用商品與告訴人所經營銷售之商品有所重疊甚或類似,是被告此舉顯然已經牴觸告訴人得以其原本商標在台灣銷售商品之利益。惟因為商標均遭核駁而不得註冊,而未生損害結果,而僅止於未遂,故構成背信未遂罪。
被告其中一件商標被智慧財產局核駁之理由為:被告所申請之「MAZU」商標圖樣與據以核駁之告訴人之「MAZU SAILCLOTH」商標圖樣屬於高度近似商標,據以核駁商標有先使用於相同或類似商品之事實,堪認被告申請商標係相關或競爭同業之間因業務經營關係而知悉他人先使用商標之存在,有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之情形。
法院認為前述核駁理由即可佐證被告是在受任期間違反告訴人所營事業之利益在台灣申請商標,顯然與告訴人之利益有所牴觸。
而另一商標申請案雖然是以其他理由核駁,但兩者商品仍有近似,故該商標申請案亦與告訴人之利益有所牴觸。
(三) 被告抗辯不可採
被告稱因相信自己是接班人,告訴人係與其共同經營事業,並非委任關係云云。然而,法院認為被告會向告訴人臚列自身及員工的薪資請款明細,經告訴人審閱後撥款,並作為公司帳務明細,故告訴人有支付其委任被告的相對應報酬。即便曾有無償受任的情形,仍屬於無償委任,不得據以表示雙方間無委任關係。另外,在無任何公司主要股份及資產讓渡或移交經營權限的情況下,所謂「接班」當僅止於被告主觀期待而未完成。又被告屢稱自己為「接班人」,也證明其確實尚未成為該事業實際上領導者或所有人。
被告另抗辯其係與告訴人討論後決定在台灣申請註冊「MAZU」商標以推廣日後產品行銷云云。然而被告於偵查中表示「我有跟他說是用MAZU這個牌子賣,但我沒跟他提到我要註冊商標這件事情」,可見被告是臨訟辯稱有與告訴人共同討論,且前述辯稱不足以解釋為何係以被告個人的名義申請商標,而非以告訴人名義申請註冊商標。
三、小結
事業經營者若發現其委託任務之受任人搶註商標,亦得參考本案對於商標搶註行為構成背信罪之詳盡論理見解,以研析是否可能進一步刑事罪名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