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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變更他人網域註冊人名稱及網頁內容所涉刑事責任
一、前言
網域爭議解決相關問題日益複雜,常見的「訴訟外」紛爭解決方式係向網際網路指定名稱與位址管理機構(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簡稱ICANN)提出申訴。除既有「訴訟外」紛爭解決之途徑,也可能會有不得不戰之「訴訟」情形。
法律上所明文規定特定網域爭議,如商標法第70條第2款規定「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侵害商標權:二、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係有關民事訴訟主張;但事實上,在網域相關訴訟策略上,為了因應個案的不同特殊情況,透過刑事訴訟主張可能之刑事罪名,在案件整體策略運用考量亦屬相當重要的一環。謹分享2025年2月宣判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260號刑事判決中域名爭議所涉之刑事責任意旨如下。
二、案例簡析
(一) 雙方間有委任關係,受任人不得違反委任人之利益
本案總共涉及2個網域,以下簡稱I網域、M網域。
依據相關證據資料及供述,被告受告訴人之邀,處理告訴人公司營運事務,並負責管理告訴人所申請使用之I網域、M網域。針對管理維護上開網域的部分,被告會向告訴人另行請款及收款,並開立發票。然而,被告並未因此成為告訴人公司之董事或股東,且並未因此取得經營事業之完全決策權限。因此,被告係因為受告訴人之邀而參與告訴人公司經營事業,並依告訴人之指派從事上開事業執行,而非與告訴人共同經營事業。
從而,被告受到告訴人之委任而參與告訴人事業之營運,並另受委任管理維護I網域、M網域,依告訴人之指派從事上開事業營運之執行,並因此實際上經手營運項目,則在委任關係終止前,被告對其任務執行之範圍內,負有忠實義務,其關於上開事業營運項目之執行必須基於為告訴人之最佳利益為之,而不得為自己或為第三人而另有其他反於上開最佳利益之圖謀。
(二) 被告於受任期間擅自變更受託管理網域之註冊人資訊,觸犯妨害電腦使用罪及背信罪
被告在受任期間,反於客觀事實,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基於背信之犯意及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電磁紀錄之犯意,無故將告訴人委託管理之I網域之註冊人登記變更為被告名下公司的公司英文名稱,而變更上開電磁紀錄,使告訴人損失該等登記利益,並因此使被告所成立之公司享有上開登記利益,致生損害於告訴人,被告此舉不僅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也違背其忠實義務,屬於背信。
(三) 被告擅自變更受託管理網域網站內的網頁內容,觸犯妨害電腦使用罪
被告在委任關係終止後,基於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電磁紀錄之犯意,進行下列變更網頁內容之行為:
1. 刪除I網域之網站主機電腦之各個分頁資料;並變更「Contact」(聯繫資訊)分頁內容中的連絡資訊,將原本所放置關於告訴人之聯絡資訊改為被告自己之聯絡資訊。
2. 刪除M網域之網站主機電腦之各個分頁資料,並變更為單一網頁。
雖然被告已不再負有受任關係及忠實義務,但其所為仍屬無故刪除告訴人網域網頁之電磁紀錄,並致生損害告訴人使用I網域及M網域之網頁的利益,使告訴人受有無法正常使用上開網域網頁之損害。
(四) 被告抗辯不可採
被告稱因相信自己是接班人,告訴人係與其共同經營事業,因此自認為I網域、M網域所有人云云。然而,法院認為被告會向告訴人臚列自身及員工的薪資請款明細,經告訴人審閱後撥款,並作為公司帳務明細,故告訴人有支付其委任被告的相對應報酬。即便曾有無償受任的情形,仍屬於無償委任,不得據以表示雙方間無委任關係。另外,在無任何公司主要股份及資產讓渡或移交經營權限的情況下,所謂「接班」當僅止於被告主觀期待而未完成。又被告屢稱自己為「接班人」,也證明其確實尚未成為該事業實際上領導者或所有人。
被告另抗辯其變更網域網頁內容之行為係因要「保護經營權」云云。惟法院認為I網域、M網域之維護本為告訴人委任被告請其代為管理維護,不因告訴人將之交由被告管理維護而被告即可以自認為該網域之所有人或歸屬者。而且,被告與告訴人間委任關係終止後,自不再享有維護該等網域網頁之權利,其對網域網頁電磁紀錄之刪除及變更,當仍屬無權及無故之變動。
三、小結
現今社會網路發達,多數商業活動仰賴網域進行行銷及拓展,事業經營者難免有委託他人管理網域的情形。若遭遇紛爭,亦可以透過專業分析整體考量評估是否得進一步主張相關的刑事責任。本案對於擅自變更受託管理網域之註冊人資訊、網域網站內之網頁內容會產生的刑事責任論理詳盡,值得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