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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26年全面修訂要點
2026年6月26日,中國大陸官方通過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新法將於202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是中國大陸《商標法》自1983年施行四十多年來的首次全面修訂。現將主要修改要點臚列如下:
新增動態標誌可註冊
新法第14條在文字、圖形、三維標誌(立體商標)、聲音等基礎上,正式將動態標誌(動態商標)納入可註冊商標要素範圍。例如:手機開機動畫、品牌動態Logo等符合條件的動態視覺效果均可申請註冊。
異議期縮短:三個月變兩個月
新法將商標初步審定公告的異議期由三個月縮短為兩個月。商標確權整體週期縮短,企業可更快獲得註冊,但是同時需要建立更高頻的商標監測機制以及時發現搶註。
全面遏制惡意註冊
新法第19條從不同方面打擊惡意商標註冊行為:第一款明確規定,不以使用為目的,且明顯超出正常生產經營需要申請商標註冊的,不予註冊。將舊法中的「惡意」限定詞刪除,代之以「明顯超出正常生產經營需要」的相對客觀標準,降低了審查機關的認定難度;第二款則規定「不得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申請商標註冊」,與第一款形成互補。這意味著,無論是以囤積倒賣為目的的批量申請,還是其他任何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擾亂商標註冊秩序而獲取註冊的行為,均將被依法駁回。該條款可貫穿駁回、異議和無效宣告三大程式共同適用,成為清理惡意註冊商標的利器。
新法第54條明確羅列了惡意申請商標的法定情形,有利的打擊了包含上述19條在內的所有惡意搶註、批量囤積、傍名牌等惡意申請商標的行為。上述惡意申請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執法部門可給予警告,並處十萬元以下人民幣罰款。舊法對此類行為僅作駁回處理,新法首次為商標申請階段的惡意行為設置前置行政處罰,有利的打擊了惡意註冊。
新法第24條將搶註他人使用在先商標的「不正當手段」修改為「故意」,第77條將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條件從「惡意」調整為「故意」。「故意」的證明聚焦于「明知」事實,而「惡意」往往還需證明其他不正當目的。這一修改在客觀上降低了權利人的舉證難度,有利於權利人更有效地維權。
使用義務強化:線上使用入法與依職權撤三
新法總則篇明確將「通過互聯網等資訊網路實施的使用行為」納入商標使用的法定範疇。因此,電商平臺、社交媒體、直播帶貨等線上場景中的商標使用,均可作為有效使用證據,符合當代經濟發展需要。
新法57條在原有「依申請撤銷三年不使用商標」(即「撤三」)制度基礎上,新增賦予官方依職權主動撤銷長期閒置商標的權力。
馳名商標保護強化
新法21條將禁止在不相類似商品上搶註他人馳名商標的範圍,從僅限於已註冊馳名商標擴大至不區分註冊與否均予禁止。同時新增規定,企業在境外遭遇商標糾紛時,可請求官方對其商標的馳名情況作出確認,以支援海外維權。
總體而言,本次修訂在商標類型、註冊准入、確權效率、打擊惡意等方面全面強化了對商標權利人的保護。同時,為應對本次修法變化,結合新法「重使用」的導向,建議企業在申請商標時應當與自身經營規模相匹配,結合將來實際使用的商標進行申請,避免盲目跨類、批量申請,確需進行防禦性註冊的,應控制在合理範圍內並留存使用意圖說明。同時,注意留存電商、社交媒體、直播等線上場景的使用證據,建立動態更新的證據檔案等。
新法中涉及的部分條款的具體適用還需等待與之配套的《商標法實施條例》的修改,本所也會密切跟進相關進度。如需對新法進一步瞭解,歡迎隨時與本所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