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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修正一讀通過
如本刊今年三月份報導,行政院已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將專利法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立法院針對前述專利法修正草案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起進行審議,並於六月二十六日完成一讀審議程序。
立法院在一讀審議程序中,針對行政院所提修正內容,大體均表同意,僅就下列事項作實質修正:
為貫徹優先權互惠原則,特增列條文明訂:外國申請人其所屬國家與我國無相互承認優先權者,若於互惠國領域內設有住所或營業所者,亦得主張優先權。
為確認微生物寄存之相關辦法依據,特增列條文明訂:微生物寄存之受理要件、種類、型式、數量、收費費率及其他寄存執行之辦法,由專利專責機關定之。
為確定申請人應為補送存活證明之期間,特修訂:針對有關微生物新品種或利用微生物之發明申請案申請審查,而申請人為發明專利申請人以外之人時,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發明專利申請人於三個月內檢送存活證明。
為因應大法官會議第五百零七號解釋,完全刪除原行政院草案中有關侵害鑑定報告及比對分析報告之規定。
立法院下一會期將於本年九月展開,本刊將密切追蹤專利法修法進展,並適時報導,以供讀者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