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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商標或標章認定要點修正公告
配合八十七年十一月一日生效之商標法列入保護著名商標之條款,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財局)於八十八年三月依商標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公布著名商標或標章認定要點;為配合國內外相關法規之修正及規定,智財局今年更進一步修正該要點,並於八月十日公告實施。
該要點之主要修正方向為:
修正後之要點主要內容如下:
1.商標或標章所使用商品或服務之實際或可能消費者。
2.涉及商標或標章所使用商品或服務經銷管道之人。
3.經營商標或標章所使用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業者。
1.相關事業或消費者知悉或認識商標或標章之程度。
2.商標或標章使用期間、範圍及地域。
3.商標或標章推廣之期間、範圍及地域。所謂商標或標章之推廣,包括商品或服務使用商標或標章之廣告或宣傳,以及在商展或展覽會之展示。
4.商標或標章註冊、申請註冊之期間、範圍及地域。但須達足以反映其使用或被認識之程度。
5.商標或標章成功執行其權利之紀錄,特別指曾經行政或司法機關認定為著名之情形。
6.商標或標章之價值。
7.其他足以認定著名商標或標章之因素。
1.商品或服務銷售發票、行銷單據、進出口單據及其銷售數額統計之明細等資料。
2.國內、外之報章、雜誌或電視等大眾媒體廣告資料。
3.商品或服務銷售據點及其銷售管道、場所之配置情形。
4.商標或標章在市場上之評價、鑑價、銷售額排名、廣告額排名或其營業狀況等資料。
5.商標或標章創用時間及其持續使用等資料。
6.商標或標章在國內、外註冊之文件。包括其關係企業所為商標或標章註冊之資料。
7.具公信力機構出具之相關證明或市場調查報告等資料。
8.行政或司法機關所為相關認定之文件。
9.其他證明商標或標章著名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