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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通部公告開放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相關規則



為配合行政院公告於八十九年七月開放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交通部於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公告修正部分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修正重點包括:

  • 增訂國際海纜系統、國際海纜登陸站、內陸介接站及內陸鍊路設施之定義。

  • 增訂申請經營電路出租業務者之業務範圍:


  • 電路出租業務依業務劃分為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及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
  • 增訂經營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者應實收最低資本額新台幣八億元。

  • 增訂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申請條件與出租對象限制:

  • 1.申請經營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者,應於申請時取得國際海纜系統擁有者或管理者同意得連接及使用其國際海纜系統之授權,且其授權使用之全電路頻寬至少應為5 Gbps。
    2.前述國際海纜系統以八十九年三月一日後完成建設者為限。
    3.申請經營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者,應於網路建設許可證有效期限內建設登陸我國之國際海纜電路及國際海纜登陸站。
    4.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經營者設置之內部介接站,除設置於國際海纜登陸站同處所者外,對應每一國際海纜登陸站,以設置一站為限。
    5.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經營者連接海纜登陸站與內陸介接站之內陸傳輸鍊路,應向綜合網路業務或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經營者租用;其提出租用要求之日起三個月無法達成協議時,經電信總局核准後,得自行建設。
    6.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經營者不得利用內陸傳輸鍊路經營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以外之業務。
    7.經營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者,其出租對象以綜合網路業務經營者為限。

  • 申請經營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須繳交履行保證金新台幣八千萬元。

  • 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籌設同意書有效期限為四年;網路建設許可證有效期限為三年;特許執照期限為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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