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害鑑定 – 專家參與審判諮詢試行要點
為增進法官法律外之專業知識, 協助法官發現真實,促進訴訟之進行,司法院輔於二○○○年五月一日公告施行專家參與審判諮詢試行要點,其主要內容如下:
適用法院及案件型態地方法院及少年法院於辦理智慧財產權、科技、醫療、營建工程、環境保護及公害、證券金融、海事、勞工、家事、性侵害、交通、少年刑事等第一審事件時,得經當事人合議或依職權,施行專家參與審判諮詢。
專家之遴選法院應依各種事件類別,就管轄區域內具有特別知識、技能或工作經驗,適於為參與審判諮詢之專家,遴選並予列冊,提供法官及當事人選任時之參考。法院認為必要或經當事人合意,亦得選任前項名冊以外之人參與審判諮詢。專家之選任當事人得合意選任專家一人參與審判諮詢。當事人不為選任時,由法院選任。但當事人對於人選有異議者,法院應另行選任,但以三次為限。如當事人仍有異議,視為不同意行專家參與審判諮詢。 選任之專家對於所參與事件表示意見後,當事人對於人選不得再為異議, 但有違反本要點第四點(專家不得參與審判諮詢)規定或第七點(專家應迴避參與審判諮詢)規定或其他具體事證,足認其不適任者,不在此限。如有前述但書情形,法院得另行選任,但以一次為限;如當事人仍有異議,視為不同意行專家參與審判諮詢。專家參與審判諮詢之協議及相關程序當事人合意行專家參與審判諮詢者,應以文書證明之,然於期日得以言詞協議,由書記官記明於筆錄。當事人合意行專家參與審判諮詢者,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但法院認為事實已明,並無專家參與審判諮詢之必要時,得不予採行。行專家參與審判諮詢之事件,除另有規定外,法院於期日應通知選任之專家到場,並聽取其意見。選任之專家無法通知或通知後不到場者,法院得徵詢當事人意見,另行選任或逕行審理程序。參與審判諮詢之專家應本於良知及專業確信,於審判時提出專業意見供法院參考,不參與事實認定及法律判斷。前述專業意見為法院及當事人所同意者,應由法官以該意旨詢明當事人,並由書記官記明於筆錄。但刑事公訴案件得於經被告同意及法官詢明後,即記明於筆錄。專家之專業意見為當事人所不同意者,法院如認為必要,得以鑑定證人或鑑定人訊問之。參與審判諮詢之專家經法院同意後,得在必要範圍內閱覽卷證資料。專家之迴避參與審判諮詢經選任之專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或訂有婚約之人,現為或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本人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或訂有婚約之人,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本人現為或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本人於該訴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者;本人於該訴訟事件,曾為鑑定人或證人者;及本人曾參與訴訟事件更審前之審判諮詢或偵查、裁判者。費用及報酬參與審判諮詢之專家得支領日費、旅費,並得酌支報酬,其計算方式及數額,由司法院定之。前述日費、旅費及報酬,由國庫負擔。
保密義務參與審判諮詢之專家因參與審判諮詢所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之事項,應保守秘密。
專利侵權訴訟因涉及技術事實之認定,未來法院及當事人可依據專家參與審判諮詢試行要點規定,採行必要之專家參與審判諮詢。本所將密切追蹤未來法院之執行方式,並適時報導,俾供本刊讀者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