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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害鑑定 – 專家參與審判諮詢試行要點



為增進法官法律外之專業知識, 協助法官發現真實,促進訴訟之進行,司法院輔於二○○○年五月一日公告施行專家參與審判諮詢試行要點,其主要內容如下:

適用法院及案件型態

地方法院及少年法院於辦理智慧財產權、科技、醫療、營建工程、環境保護及公害、證券金融、海事、勞工、家事、性侵害、交通、少年刑事等第一審事件時,得經當事人合議或依職權,施行專家參與審判諮詢。

專家之遴選

  • 法院應依各種事件類別,就管轄區域內具有特別知識、技能或工作經驗,適於為參與審判諮詢之專家,遴選並予列冊,提供法官及當事人選任時之參考。


  • 法院認為必要或經當事人合意,亦得選任前項名冊以外之人參與審判諮詢。


  • 專家之選任

  • 當事人得合意選任專家一人參與審判諮詢。當事人不為選任時,由法院選任。但當事人對於人選有異議者,法院應另行選任,但以三次為限。如當事人仍有異議,視為不同意行專家參與審判諮詢。


  • 選任之專家對於所參與事件表示意見後,當事人對於人選不得再為異議, 但有違反本要點第四點(專家不得參與審判諮詢)規定或第七點(專家應迴避參與審判諮詢)規定或其他具體事證,足認其不適任者,不在此限。如有前述但書情形,法院得另行選任,但以一次為限;如當事人仍有異議,視為不同意行專家參與審判諮詢。


  • 專家參與審判諮詢之協議及相關程序

  • 當事人合意行專家參與審判諮詢者,應以文書證明之,然於期日得以言詞協議,由書記官記明於筆錄。


  • 當事人合意行專家參與審判諮詢者,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但法院認為事實已明,並無專家參與審判諮詢之必要時,得不予採行。


  • 行專家參與審判諮詢之事件,除另有規定外,法院於期日應通知選任之專家到場,並聽取其意見。選任之專家無法通知或通知後不到場者,法院得徵詢當事人意見,另行選任或逕行審理程序。


  • 參與審判諮詢之專家應本於良知及專業確信,於審判時提出專業意見供法院參考,不參與事實認定及法律判斷。前述專業意見為法院及當事人所同意者,應由法官以該意旨詢明當事人,並由書記官記明於筆錄。但刑事公訴案件得於經被告同意及法官詢明後,即記明於筆錄。


  • 專家之專業意見為當事人所不同意者,法院如認為必要,得以鑑定證人或鑑定人訊問之。


  • 參與審判諮詢之專家經法院同意後,得在必要範圍內閱覽卷證資料。


  • 專家之迴避參與審判諮詢

    經選任之專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或訂有婚約之人,現為或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

  • 本人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或訂有婚約之人,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

  • 本人現為或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

  • 本人於該訴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者;

  • 本人於該訴訟事件,曾為鑑定人或證人者;及

  • 本人曾參與訴訟事件更審前之審判諮詢或偵查、裁判者。


  • 費用及報酬

    參與審判諮詢之專家得支領日費、旅費,並得酌支報酬,其計算方式及數額,由司法院定之。前述日費、旅費及報酬,由國庫負擔。

    保密義務

    參與審判諮詢之專家因參與審判諮詢所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之事項,應保守秘密。
    專利侵權訴訟因涉及技術事實之認定,未來法院及當事人可依據專家參與審判諮詢試行要點規定,採行必要之專家參與審判諮詢。本所將密切追蹤未來法院之執行方式,並適時報導,俾供本刊讀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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