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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導入電子化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作業要點
公司配合企業間電子化於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所發生之經費,可依公司導入電子化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要點規定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財政部於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以台財稅第090455127號令公告相關注意事項說明,其主要內容如下:
薪資費用:
1.從事導入電子化人員或個人諮詢顧問。其學歷與工作內容不相當時,應提示專業背景資料,如各種檢定考試及格證書、工作經歷等相關文件供審核。
2.兼辦導入電子化人員實際參與時間未達全部工時(含加班)百分之五十者,不予認列。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按比例計算得扣抵之薪資費用。
硬體及軟體設備:
1.硬體設備,以電腦設備、網路及通訊設備、周邊設備及其他相關機器設備為限,且購置或融資租賃之設備必須為全新設備。
2.軟體設備,包括系統或工具軟體、配合用之企業內電子化應用軟體、企業間電子化應用之電子商務軟體,以及其他相關軟體。
3.軟、硬體設備以當年度購置者為限,其認定以交貨日為準。
4.購置之軟、硬體,應由相關專業機構出具類屬電子化軟硬體之證明。
委外服務:
受託人限非個人,且委外規劃、開發或導入之軟體類別,應由相關專業機構出具係屬公司電子化軟體之證明。
參考名單如下,惟如與申請公司間具有一定利害關係時,應迴避之:
1.大學院校:國立中興大學、國立成功大學、中原大學、輔仁大學、國立中山大學、世新大學、朝陽科技大學、國立台中技術學院及大漢技術學院。
2.法人單位:中國生產力中心、中華民國紡織業外銷拓展會、中衛發展中心、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及資訊工業策進會。
1.計畫內容:申請時應檢附公司導入電子化計畫,內容包括執行期間、經費需求、計畫主持人及成員(區分專職或兼辦)、實施方法及工作項目、設備需求、外聘個人諮詢顧問人員及費用,及委外服務費用。
2.追溯適用:公司於注意事項生效前,業已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者,得於注意事項生效日起三個月內,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補報適用投資抵減。
3.雙重抵減之限制:公司導入軟硬體設備,如已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適用投資抵減者,不得再適用本要點之獎勵。
4.有關憑證應依照規定之項目類別及格式提供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