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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公布工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產生工業廢棄物之製造業、發電廠及工業區,得共同投資或聯合具清除、處理該工業廢棄物能力之業者加入設立共同清除/處理機構,以清除/處理工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應依據本辦法向經濟部申請核發共同清除/處理許可證後,始能開始營運。
共同清除/處理機構之級別、業務範圍及資格如下:
共同清除機構:
1.實收資本額五百萬元以上。
2.置專任清除主任管理員一人。
1.實收資本額三百萬元以上。
2.置專任清除主任管理員一人。
共同處理機構:
1.實收資本額三千萬元以上。
2.置專任處理主任管理員一人及操作人員三人以上。
1.實收資本額一千五百萬元以上。
2.置專任處理主任管理員一人及操作人員二人以上。
依本辦法申請設立之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得比照生產事業辦理污染防治設備及技術之租稅減免及低利貸款之相關規定申辦優惠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