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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誓書及申請權證明書之呈送實務



依專利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申請人應備具申請書、說明書、必要圖式及由發明人簽署之宣誓書及申請權證明書(申請人非為發明人者),提出專利申請; 依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申請專利以規費繳納及第二十二條所定申請文件齊備之日為申請日。

實務上,申請人偶有因故無法取得發明人簽署之宣誓書及申請權證明書之情況。依智慧財產局現行實務,申請人得先行提出專利申請,惟,其應於申請當日聲明無法取得經發明人簽署文件(宣誓書及申請權證明書)之事實,並於智慧局指定期限內補提相關替代文件,以援用原申請日。

為釐清前述實務之執行標準,智慧局於日前公告相關執行規定如下:

  • 申請人應於申請當日聲明其無法取得經發明人簽署文件(宣誓書及申請權證明書)之事實,如嗣後補行聲明者,以聲明之日作為申請日。


  • 申請人無法取得經發明人簽署之宣誓書及申請權證明書時,得以下列切結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替代:


  • 1.由申請人出具之切結書,其內容應載明發明名稱、申請人取得申請權之依據及申請人願負一切法律責任等。
    2.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已向外國申請案件者,其經該主管官署出具該案之申請權證明文件、僱傭契約或職務上發明之相關證明文件公證本等)。

  • 公司之代表人並非真正之發明人,故不得代行發明人之姓名表示權,亦不得載明為所涉案件之發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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