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文件補正事項管理作業要點修正
為配合行政程序法施行,智慧局於去年十月三十一日公告修正專利申請文件補正事項管理作業要點,重點如下:
明定本作業要點成為智慧局對內部審查人員之內規。依現行規定,申請案、再審查案、異議案或舉發案經審查需補正文件者,申請人或當事人應依限一次補齊需補正文件。前述一次補齊之限制,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不宜由行政規則予以規範,故予刪除。依專利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七十二條第四項規定,異議人或舉發人應自異議或舉發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理由及證據。前述提出異議或舉發理由及證據之一個月期間,其性質上非屬不變期間,不得因其逾期提出即不予受理。故特修正相關規定,明定逾越前述一個月期間所提出之異議或舉發理由或證據,無論其屬補強性質或新內容者,智慧局均應受理審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