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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專利法之修正
馬來西亞國會於二○○○年八月三十一日公告二○○○年專利(修正)法案。本次主要修法內容如下:
依現行規定,專利權保護期間自獲准專利起算共計十五年;前述專利權保護期間將修正為自申請日起算共計二十年。
依現行規定,新型創作之保護期間自核發證書起算共計五年;前述保護期間將修正為自申請日起算共計十年,惟仍得申請延長保護兩次,每次五年。
依現行規定,申請人應根據下列理由申請特許實施:
1.在無合法理由之情況下,專利物品未經生產或專利方法未經使用;或者
2.在無合法理由之情況下,依所涉專利而產製之物品未於國內市場販售,或雖有部分專利物品已於國內市場販售,然其較高之售價無合理原因支持,或該等產品未能符合公眾需求者。
依修正後之規定,於申請特許實施時,除上述理由外,申請人尚應進一步證明其已嘗試基於合理商業條件向專利權人尋求授權,但未能成功。
依修正後之規定,基於國家緊急情況或為符合公共利益之目的,政府在未經專利權人同意之情況下,可利用其專利權但應將該等利用情事通知專利權人,並支付專利權人相當之報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