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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專利新穎性相關規定
依歐洲專利公約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在歐洲專利申請案申請前六個月內,若所請發明因其他人未經授權而予以公開,該等公開事實應不致導致所涉歐洲專利申請案喪失新穎性。歐洲擴大上訴委員會日前作成第G 3/98號訴願決定,指明:當申請人依本公約前揭規定主張新穎性時,申請人向某一特定國家已提出之專利申請案,並不等同於申請人就同一發明嗣後所提出申請之歐洲專利申請案。實務上,申請人常先向某一特定國家提出一專利申請,嗣後再行提出歐洲專利申請,並根據前揭申請案為歐洲專利申請案主張優先權。基於前揭訴願決定之意旨,為確保發明之新穎性,申請人應儘可能先行提出歐洲專利申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