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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發布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曾沂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公司得在投資於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金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公司當年度研究發展支出超過前二年度研發經費平均數,或當年度人才培訓支出超過前二年度人才培訓經費平均數者,超過部分得按百分之五十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四年度內抵減之。第四項復規定,有關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施行期限、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行政院定之。

行政院依法律授權,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發布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並溯及八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其中最重要者,為第五條第一項及第六條第一項適用抵減率上限之規定。公司投資於研究發展,在同一課稅年度內支出總金額達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或達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二以上者;或公司投資於人才培訓,在同一課稅年度內支出總金額達三十萬元,得按百分之二十五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降低適用之門檻,將增加中小企業及傳統產業之適用機會,促使經營者樂於投入研究發展與人才培訓之活動。

在適用範圍方面,生產單位為改進生產技術或提供勞務技術之項目包括:

  • 提高原有機器設備效能。

  • 製造或自行設計生產機器設備。

  • 改善儀器之性能。

  • 改善新產品之生產程序或系統。

  • 設計新產品之生產程序或系統。

  • 發展新原料或組件。

  • 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或廢熱之再利用。

  • 公害防治或處理技術之設計。


  • 此外,專利權、專用技術及著作權之使用,不限於購買發生之攤折費用,僅取得該等智慧財產使用權所支付之費用,亦均可認列為研究發展之支出。又聘請國內大專院校教授從事研發,亦放寬為教師即可,故聘請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之費用皆可列支為研發支出。至於人才培訓支出之適用範圍,除於第三條增列第五款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許可附設職業訓練機構之建築物折舊費用、租金及專責辦理教育訓練人員之薪資項目外,與原抵減辦法並無重要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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