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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家智慧財產權局2026年3月14日發佈《涉及標準的發明專利申請指引》



 

考慮技術創新與產業標準融合的需求,標準必要專利(SEP)已成為全球科技競爭的主軸之一。中國國家智慧財產權局(CNIPA)於2026314日正式發佈了《涉及標準的發明專利申請指引》(下稱“《指引》”),以引導、規範國內外創新主體撰寫高品質的SEP申請文件,推動專利與國際標準制定的有效結合。本項《指引》的內容摘述如下:

一、政策背景

《指引》的制訂是國“十四五”時期智慧財產權戰略的重要一環,目的落實《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中關於“推動專利與國際標準制定有效結合”的任務具體落實。隨著蜂窩移動通信、音視頻編解碼、無線網路 (Wi-Fi)等通信領域的標準必要專利申請數量激增,申請人針對如何提升專利申請品質、如何確保獲頒專利權能與標準精準對標,存在龐大需求。本項《指引》正是在此背景下因應而生,為申請人和專利代理人提供了一套系統性的方法論。

二、《指引》核心內容——從申請專利佈局SEP的戰略轉變

《指引》共分四章,涵蓋標準的基本概念、標準與專利法的協同、申請策略到撰寫策略主題,構建了完整的SEP申請專業知識體系。《指引》中下列幾點尤其值得關注:

1.     標準化全週期的專利佈局策略

《指引》首次系統性地將專利佈局與標準化進程進行了如下的時間軸匹配。

(1)   標準化初期(標準提案階段):建議在提交標準提案前儘早完成專利申請。《指引》中指出:即便標準提案內容僅涵蓋技術方向,申請人應可預研標準可能的發展趨勢,進行初始專利申請的佈局,搶佔最早的申請日。

(2)   標準化中期(標準起草、審議、徵求意見階段):此階段中相關技術方案具有化性。《指引》中指出:通過提交專利新申請案或針對既有專利案件修改專利權利要求,進行細化佈局和重點佈局,緊隨著標準討論的發展方向。

(3)   標準化後期(標準凍結、發佈階段):《指引》中指出:標準凍結後,申請人可結合標準最終版本,利用延遲專利審查等方式,在審查過程中調整專利權利要求,力求獲得與標準高度對應的授權專利。

據此,SEP佈局不再是單點的技術交底,而是需要標準團隊、研發團隊、專利團隊深度協調合作,制訂跨越數年的動態申請策略。

2.     三大申請策略

《指引》第三章主要強調了三種與標準化進程緊密結合的法律考量:

(1)   優先權請求制度:充份利用12個月的優先權期間,在提出標準提案前,先提交首件專利申請(在先申請案),隨後在優先權期間內,根據標準討論且提出完善技術方案,更於嗣後針對該完善技術方案提交在後申請案。這種考量既確保了較早的“優先權日”,又掌握了完善方案及續行申請專利的時機。

(2)   新穎性寬限期:針對因特殊原因(例如:在標準化會議上臨時提出標準方案)致未能提前申請專利的情況,可主張2024年施行的《專利法實施細則》中規定中的“寬限期”以保障專利申請的新穎性。例如: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如發明曾於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認可的由國際組織召開的國際會議中公開,該公開並不影響專利申請的新穎性。此種考量為標準化會議上公開的臨時標準所涉發明提供了關鍵的“救濟”途徑,但,《指引》中仍強調:此種作法僅是補救措施,但不建議作為常規操作方式。

(3)   《指引》中指出:延遲審查是解決“專利審查週期”與“標準凍結週期”錯位的利器。申請人可在提出實審請求時一併提出延遲審查(最長延遲3年)。結合自申請日起3年內提出實審的期限,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可獲得最長6年的待審期間,使得申請人可在標準凍結後,再從容地調整專利權利要求,實現精准“對標”。

3.     高價值SEP的撰寫策略

《指引》第四章闡述了涉及SEP的撰寫策略,這是決定SEP最終價值的核心,該策略主要包括如下

(1)   專利權利要求要向標準語言靠攏儘量使用標準通用術語,獨立權利要求要排除非必要特徵(即標準中可能不會包含的特徵),以爭取更廣的覆蓋範圍。

(2)   從屬權利要求要留有後手獨立權利要求負責“卡主幹”,從屬權利要求則通過“樹式引用”和並列技術方案,縱向橫向鋪陳,以涵蓋多種可能的實現方式。此作法可為後續標準發展的不確定性預留專利修改的空間。同時,並列技術方案還可為無效宣告程序中提供專利修改空間,增強專利權效力的穩定度。

(3)   單側撰寫便於維權:對於需要多方互動的技術方案,應儘量從單一執行主體(如終端設備或基站)的角度描述發明技術所涉全部步驟,避免多主體互動式撰寫。此作法有助於降低侵權判定的複雜性,明確侵權責任,為後續維權奠定基礎。

(4)   說明書要成為專利修改基礎說明書應涵蓋多種實施例,支撐概括的權利要求主張,並可預判標準可能的發展方向。如說明書寫得不夠深、不夠寬,未來將難以在不超範圍的前提下對權利要求進行對標修改。

(5)   權利要求保護範圍要清楚明確權利要求應當清楚地限定保護範圍。對於已被標準採納的術語通常無需解釋;對於尚未納入標準的術語,應在說明書中進行定義或解釋,避免因含義不明導致權利要求不明確的瑕疵。此外,方法步驟的先後或並行順序、技術手段的前後一致性等也需在撰寫時加以敘明。

(6)   創造性答覆的代際論證針對通信領域常見的“參數優化”、“跨代際轉用”類別專利申請,《指引》給出了具體的答覆思路。例如,在答覆創造性審查意見時,可強調新代際特有的技術問題,體現技術手段與新代際的深度融合,而非簡單轉用。

本項《指引》的發佈,是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在新質生產力背景下提升專利品質、引導創新的重要舉措。本所(理律法律事務所及北京律盟智慧財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本所的大中華策略聯盟機構))長期關注SEP專利挖掘、撰寫、標準對標、專利審查及SEP相關爭議案件的司法決定動態,持續深入協助客戶進行相關佈局與專利申請保護工作的落實。我們將會持續關注SEP相關實務進展,並隨時與客戶分享最新資訊。

如臺端/貴公司對本項《指引》有任何問題,或希望就具體的SEP佈局策略與我們進行深入探討,敬請隨時與我們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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